基本案情
刘某是某单位在职职工,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2020年10月,刘某公积金账户余额为8万多元。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020年10月15日,刘某以全款10万元从代理人贾某处购买一套位于郊县某化工厂生活区的房屋,刘某按照市公积金中心的流程规定提交了相关提取申请资料。
2021年2月4日,市公积金中心向刘某出具《住房公积金不准提取告知书》,以刘某不符合购买自住住房的公积金提取条件为由,决定不予提取。
刘某认为市公积金中心作出的这一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剥夺了自己提取公积金的权利,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作出的《住房公积金不准提取告知书》违法,请求判令被告准予提取公积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公积金中心该行政行为并无不当,应予支持,依法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为何市公积金中心认定刘某不合条件?
简单的你情我愿的购房手续背后又隐藏着什么?
法院裁判
本案中,市公积金中心以刘某不符合购买自住住房的公积金提取条件为由决定不予提取,背后有多重因素。
根据税务和不动产管理部门反馈,案涉房屋正常交易价格约3-4万元,而刘某却以高达10万元的价格购买此房。
刘某所购案涉房屋远离其本人生活工作的城区,且房屋外表老旧、门窗破损、灰尘厚积,常年无人居住。
案涉房屋存在过度频繁交易的情况。从2017年至2020年,短短四年期间该房屋已交易八次,有的交易买进和卖出仅相隔几天,且房屋交易价款浮动较大。据查证,此前的房屋买受人均于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后提取公积金,且提取金额均与公积金账户余额十分接近。
该处房屋八次交易中,卖房的委托代理人均为李某某或者贾某。在本案中,经由李某某的银行账户向贾某支付购房款,且贾某不久后便将相关款项转回李某某账户,本案原告刘某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并无实际付款行为。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淮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既需要满足淮安市地方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形式要件,也需要符合购买自住住房这一实质要件。
刘某所购买房屋为二手房,按规定提供房屋(存量房)买卖合同、税收缴款书和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等证明材料,符合申请提取公积金的形式要件,但由于存在涉案房屋过度频繁交易、房屋交易价款异常大幅度波动且与买受人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接近、房屋座落与购房人居住生活相距很远、卖房人代理人多次为同一人等不合常理的情形,刘某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符合购买自住住房这一实质要件。
综合上述分析,法院认为原告刘某主张其购买自住住房,无事实依据,其公积金提取申请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对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规定的实质要求和公积金制度的设立目的。被告市公积金中心不准予原告提取住房公积金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对于此前交易中被提取的公积金,法院已经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公积金部门依法追回,目前,相关公积金部门正在进行追回程序。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图片来源于网络)
作者:蒋同一 王淑臣(淮安清江浦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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