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导报 中国发展网 聂金秀、鲁利韦、记者罗勉报道8月10日,广东省教育厅发布《广东省鼓励校外培训领域采用先学后付收费模式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决定在广东校外培训领域鼓励推广先学后付收费模式,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各地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财务知识普遍比较匮乏;不少校外培训机构甚至通过个人账户来收款,监管存在难点……“双减”政策实施以来,广东各地在推进校外培训领域实行资金监管(针对“先付费、后上课”模式)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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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提出,要按照从小型校外培训机构到大型校外培训机构、从粤东粤西粤北各县(市、区)到珠三角城市的推进路径,通过五年左右的努力,全省各地采用先学后付模式的校外培训机构数量显著增加,校外培训从业人员的风险意识和经营模式得到显著改变,校外培训机构“爆雷”倒闭事件大大减少,人民群众缴纳校外培训费用的资金安全得到切实保障。校外培训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规划,自主选择收费模式。对于完全采用先学后付模式的机构予以鼓励支持、引导机构发展;对于采用其他模式(含预收费模式)的机构严格进行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所谓先学后付模式,指的是同时满足校外培训机构的所有课程和项目采用先学后付模式,以及某个培训项目的全部时间段之内,始终坚持上课在前、缴费在后(包括按次、按周期、按学期等)两个条件。除此之外,均为预收费模式。
根据《方案》要求,校外培训机构自主选择采用先学后付或者预收费用两种模式之一,但是只能选择其中之一,不得同时采用或者混合采用两种模式;且采用其中一种模式后,应当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
《方案》明确,支持校外培训机构采用“上一次课、给一次钱”的先学后付模式,支持校外培训机构从部分培训项目探索尝试后再逐步推广到全部培训项目,支持校外培训机构从一个教学点试点成功后推广到所有教学点。支持完全采用先学后付模式的校外培训机构与学员自主签订合同,对于机构完成履约、按时保质提供培训服务后无法收取的钱款进行追偿,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采用先学后付模式的校外培训机构除了资金(收费)之外,其他方面(包括机构信息、从业人员、培训材料等)应当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接受监管。
根据《方案》内容,培训机构采用先学后付模式有五个方面的好处。其中包括,完全采用先学后付模式的校外培训机构可以免予预收费资金监管;可以自主确定合同方式,即不要求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条件具备的也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减少对于资金财务的检查,各地可减少检查频次或者免予检查;优先享有典型案例和其他经验介绍资格;加强直接面向先学后付模式的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的政策发布和解读引导。
广东省教育厅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广东校外培训领域有两种收费模式。一种是“先付费、后上课”的模式,这种模式也是大城市培训机构主要采用的收费模式。这种模式的好处在于校外培训机构可以预收一笔大额资金,便于后续安排教学计划,但不足之处是预收费金额较高,学生家长缴纳费用后资金监管比较困难,一旦出现问题将严重损害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另外一种是“先上课、后付费”模式。目前广东部分地市、县(市、区)的一些中小型培训机构采用此类模式。在粤东粤西粤北县城,由于当地居民较为熟悉,一些培训机构采用的是“先上课、后付费”模式。
近年来,不少培训机构制造焦虑、虚假营销,大肆通过虚假宣传等方式招揽学生、收取费用,后面却出现教学质量下降、试听与真实上课老师货不对板等情况,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退费纠纷居高不下。是否采用先学后付模式,是检验培训机构教学质量的试金石。采用这种模式可以有效检验培训机构的教学质量和教育口碑。根据广东部分采用先学后付模式的培训机构反馈的情况,在采用按次数缴费先学后付收费模式的情况下,机构会更加注重与学生家长的互动,学生家长对于机构的培训服务和沟通反馈普遍持正面的评价,学生家长与培训机构的黏性得以增强,学员续费情况良好。
广东省教育厅方面强调,校外培训本质上是对学校教育的补充。尤其是中小学阶段,不论是学科知识还是艺术、体育等非学科类的课程,都应当主要由中小学校来提供。校外培训的教学体系本质上是针对学生在学校学习的薄弱环节进行补充,应该是零散地、有针对性地补强。但是,一些校外培训机构并没有正确认识自身定位,再加上一些学生家长的教育理念不太科学,校外培训机构开展教育教学时,直接安排几个月成体系的教育教学活动,喧宾夺主。
广东省教育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再次提醒广大培训机构创办者正确认识校外培训的定位,认认真真回归到‘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上面,避免加重广大学生的培训负担和家长的经济负担。另外,我们也允许学校适当引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进入校园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事实上,由学校作为监管责任单位,客观上更加具备先学后付条件。